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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自考律师公证与仲裁制度复习资料

马茗2023-12-19 14:07:07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律师公证仲裁制度综述,供同学们学习和参考。以下是转科重要知识点。考生应仔细阅读!

2018年自考复习资料

自学公证及律师制度辅导笔记

一、公证的基本原则:这是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它是公证活动的前提、基础和基础。意义:充分体现了我国公证制度的性质、任务、职能和活动的监管,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开展公正行为的法律准则

二、法理:指公证人办理公证事项的内容、形式和程序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

三、合法性原则的内容:

1、审查申请公证当事人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审查申请公证事项是否合法。

3、审查申请公证事项是否合理合理。

4、一些特殊公证事项只要求客观公正,不要求是否合法。比如出生证明、死亡、经历等公证,这是法律原则的例外和特殊性,应该区别对待。

自学公证、律师制度重要知识点

一、非诉讼法律事务,指无争议的法律事务,或者发生了纠纷,但未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法律问题。

律师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与人民法院审理的非诉讼案件不同。

二、律师办理非诉法律事务的意义

1、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直接法律服务。

2、避免并及时解决各种纠纷,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3、可以预防和减少诉讼的形成,减轻司法压力。

4、律师办理非诉法律事务,有利于各种社会关系的正常发展,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

三、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及条件的律师

律师可以办理下列非诉讼法律事务:

(1)接受客户的委托,参与调解、仲裁活动;

(2)接受当事人委托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服务;

(3)回答法律询问、撰写诉讼文件和其他与法律事务有关的文件。

律师作为法律执业者,其办理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的,一定是法律问题,即事情本身涉及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当事人很难依靠自己的知识和能力来解决问题,需要律师帮助;

第二,是在诉讼程序之外解决的法律问题。

律师公证和仲裁制度知识要点

一、律师执业机构的发展与变化

1993年12月亮,国务院批复深化律师工作改革方案,形成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办公室”、“合伙”与个体工商户并存的格局。

二、律师事务所设立

创造条件

1、有自己的名字、住所和章程。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时,拟定名称应当报司法部审查,通过2、该名称在全国范围内享有专有权。

2、拥有合格的律师。设立律师事务所,应该有3五年以上专业经验,能够专门从事法律职业的律师。

3、资产达到规定数额10万元以上。

设立程序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由拟设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受理,并向省政府报告、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计算30数天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设立的书面决定。

申请人对不予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服的,可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15数日内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计算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您也可以不经审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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